(2017)川0525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业聪申请执行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元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聪,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元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业聪,男,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组织机构代码78016469-7。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元发,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王业聪申请执行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元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业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在邓建明等人申请执行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元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封(轮候)被执行人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城西区佳诚花园二期287套总面积为14389.58平米的商业用房,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雅阁牌轿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江元发在中国农业银行习水二郎庙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310万元,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冻结的账户内实际无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元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业聪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业聪、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元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王业聪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