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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雷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雷,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雷信用卡诈骗罪一案,(2016)京011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查封了高雷名下的车牌号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8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