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程程、安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程程,安全,安朝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丁程程,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罗北县。被执行人:安全,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朝显,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丁程程与安全、安朝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朝显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安朝显工资收入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