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飞抢劫、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60号罪犯XX飞,男,又名李小华、化名李肖,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抢劫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XX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于2008年11月2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后历经2次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上次减刑情况:2013年10月15日减去刑期1年9个月,现刑期起止:2008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XX飞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XX飞于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安阳县等地抢劫低碳钢线材、现金、摩托车等物总价值33万余元,盗窃作案8起,总价值46768元,诈骗他人摩托车1辆,价值3358元。罚金65000元未履行。罪犯XX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XX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