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执17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邝新华与冯飞、肖慧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新华,冯飞,肖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7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邝新华,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冯飞,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肖慧琴,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邝新华与被执行人冯飞、肖慧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肖慧琴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经本院拍卖,买受人陈林林以84500元最高价竞得,车辆所有权归买受人陈林林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车牌号为豫A×××××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