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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晓艳与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艳,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艳,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和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晓艳与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华峰水泥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  瑞  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