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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学平、王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平,王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平,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学飞,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杨学平诉王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学平自愿向法院写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