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雷玉坡与孙德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坡,孙德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38号 原告:雷玉坡,男。 被告:孙德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玉坡与被告孙德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玉坡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玉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