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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金光碧与陈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碧,陈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67号申请执行人金光碧。被执行人陈金平。金光碧与陈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7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金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光碧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金平名下所有的一套房产和两个车位。第三人陈丽美就本院查封的财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中止对陈金平名下财产的处置。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27执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之诉结束了,本院再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亚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