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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行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泰州市振泰高级中学与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振泰高级中学,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91行初198号原告泰州市振泰高级中学,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平道,校长。被告泰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奚爱国,局长。被告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祝光,主任。原告泰州市振泰高级中学诉被告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招生计划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振泰高级中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振泰高级中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振泰高级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