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包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919号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锦铁里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包XX,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瑞士家园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