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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君卓模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君卓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3365号原告:东莞市君卓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新路三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46501P。法定代表人:柯于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德隆路六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L48297432。经营者:胡景,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东莞市君卓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旭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君卓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模具线割款42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为被告加工模具线割工艺,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承认拖欠原告加工费42780元,并承诺于2016年支付一半,余款2017年付清,但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一直为被告加工模具线割工艺,201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承认拖欠原告加工费42780元,承诺“明年预付一半,后期后年预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告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据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款4278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欠据里约定第一期和第二期还款期限分别为“明年”和“后年”,原告也当庭认为是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虽然第二期还款尚未到期,但被告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欠款4278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原告东莞市君卓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5元,由被告东莞市长安三久模具加工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