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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玮肃与瞿理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肃,瞿理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35号原告:王玮肃,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瞿理松,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肃与被告瞿理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玮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玮肃以已与瞿理松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玮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玮肃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