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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严定和、谢雪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定和,谢雪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特19号申请人:严定和,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谢雪珍,女,192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严定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雪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严定和起诉称:申请人严定和与被申请人谢雪珍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因智力二级残疾,被申请人谢雪珍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由申请人严定和负责日常照顾被申请人。综上,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谢雪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严定和作为被申请人谢雪珍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谢雪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浙同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75号《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谢雪珍目前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严定和作为被申请人谢雪珍的女儿,申请宣告谢雪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谢雪珍已经93岁,其丈夫已去世,育有一子二女,其儿子已去世,长女因离家出走于1982年被注销户口,被申请人谢雪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个人生活完全由他人料理。严定和相对而言,有较好的条件和能力能够对谢雪珍进行照顾,现申请人严定和申请作为被申请人谢雪珍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谢雪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严定和为被申请人谢雪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