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智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智辉,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智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钦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智辉路过海丰县城东镇海龙路某西式快餐店时发现店内无人,进入店内将庄某放在收银台上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黑色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各1张、银行卡2张)盗走。同日16时许,被告人黄智辉在海丰县城东镇下坑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其用剩的赃款人民币13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案破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300元及证件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庄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智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智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智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智辉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智辉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智辉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查获赃物现金人民币1300元、黑色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港澳通行证一张、驾驶证一张、银行卡二张,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智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智辉无视国家法律,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智辉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智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智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智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阔颗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