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耿丽与沈阳市金水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丽,沈阳市金水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耿丽,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沈阳市金水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2207室.法定代表人单子镔,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耿丽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金水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原告沈阳市金水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耿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014元;二、原告沈阳市金水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耿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1.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学 佳审判员 计 晓 光审判员 ��皓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