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发胜与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发胜,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93号申请人王发胜,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铜梁区石鱼镇政府大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2674941D。法定代表人叶松茂,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发胜与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发胜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道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发胜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道XX号的房产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希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