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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某某有限公司于被告某某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大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483号原告:青海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宗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大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有限公司于被告某某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4元,法院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绍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