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3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K×××××轻型普通货车沿105国道自太和县双浮镇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星镇867KM+450M处左转掉头时与沿105国道由南向北魏某驾驶的皖K×××××/皖K×××××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后该重型货车又与王某停放在路西侧的两辆汽车刮撞。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7.4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3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K×××××轻型普通货车在京珠线867KM+450M处(太和县五星镇“阜阳华联超市”门前段)左转弯掉头时与沿京珠线由南向北魏某驾驶的皖K×××××(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该重型自卸半挂车又与王某停放在路西侧辅路上的两辆汽车发生刮碰,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毁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7.4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谅解,并于2017年5月4日主动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张某某抽血检查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关于出警情况及张某某到案经过说明、太和县中医院诊断书、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于某、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7.4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羁押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