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与李凤香、王秀娟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李凤香,王秀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682号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王庆广,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相波,男,汉族,信用社职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凤香,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东,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王秀娟,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以下简称新安信用社)与被告李凤香、王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安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相波、被告李凤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安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凤香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063.03元(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合计52063.03元。2、要求被告李凤香给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月利率8.54‰计算,超期月利率按12.81‰计算)。3、要求被告王秀娟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要求被告李凤香、王秀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3日被告李凤香爱人葛振江与王秀娟自愿组成互保小组,与原告新安信用社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凤香爱人葛振江在2014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期限内可向原告申请循环使用借贷资金8万元,借款后应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在结息日支付利息。如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被告李凤香、王秀娟互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李凤香爱人葛振江在2016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请到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凭证上记载月利率8.54‰,到期日2017年4月2日,截至2017年4月30日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2063.03元,合计52063.03元。李凤香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有钱,还不上,想请信用社给点时间,能否每年还一部分,分期还款。王秀娟未答辩。2014年4月3日被告李凤香丈夫葛振江生前与王秀娟自原组成互保小组与原告新安信用社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李凤香作为互保人员并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被告李凤香爱人葛振江在2014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期限内可向原告申请循环使用信贷资金8万元,借款后,应按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并在结息日支付利息,如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被告李凤香爱人葛振江于2016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葛振江于2017年1月19日病逝。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葛振江生前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葛振江已病逝,应当由李凤香偿还。王秀娟是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主张被告李凤香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063.03元,合计52063.03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王秀娟承担给付此款的连带责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063.03元,合计52063.03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并依据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秀娟承担给付此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58元,减半收取550.79元,由被告李凤香、王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