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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XX、井陉县恒山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XX,井陉县恒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3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巧,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井陉县恒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蔡庄村。法定代表人:亢献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XX、井陉县恒山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