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正兰、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兰,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兰,女,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04748。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本院在执行王正兰与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2017)浙0726执216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755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3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正兰于2017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6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未支付执行款。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