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蔡亚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恢4号南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蔡亚腾盗窃罪一案。被执行人:蔡亚腾,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蔚县涌泉乡陡涧子村人,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蔡亚腾盗窃罪一案中,判决蔡亚腾缴纳罚金伍仟元整,蔡亚腾已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7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