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俊奇、李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奇,李艳梅,朱爱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73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该单位职员。被告:张俊奇,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李艳梅,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朱爱芝,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俊奇、李艳梅、朱爱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