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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新北区奔牛钺铭钢材经营部与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北区奔牛钺铭钢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8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中街面粉厂北首。法定代表人:丁永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北区奔牛钺铭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奔南村委南坝村。负责人:鲁欢。再审申请人常州市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北区奔牛钺铭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钺铭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戎亚审判员  张贞伟审判员  徐美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