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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胜南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南,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405号原告张胜南,男,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委托代理人曹泽南,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南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苏行复第0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张胜南以同一诉请已在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邮寄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胜南书面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南负担。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谢宇飞审判员  魏法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