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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仁华、张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华,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保34号申请人:胡仁华,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申请人:张莉,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胡仁华与被告张莉、张正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仁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莉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工资账户(账号:62×××76)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胡仁华以其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仁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莉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工资账户(账号:62×××76)上的存款1005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使用。二、对申请人胡仁华所有的鄂F×××××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交原告胡仁华保管、使用。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原告胡仁华不得对被扣押的车辆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或者设定权利负担手续。案件申请费1025.00元,由申请人胡仁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