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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德鑫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德鑫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431号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华威路。法定代表人:马国先。委托代理人:颜景希,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德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法定代表人:陈用强。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德鑫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