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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376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被告:鞠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