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376号原告:杨某某,男,住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被告:鞠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