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翔、罗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罗鑫,彭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罗鑫,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彭会英,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翔、罗鑫与被执行人彭会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会英应支付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彭会英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