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翔、罗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罗鑫,彭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罗鑫,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彭会英,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翔、罗鑫与被执行人彭会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会英应支付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彭会英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