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常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950号原告:邵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常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邵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静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