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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常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950号原告:邵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常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邵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静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