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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金山、赵德山等与许京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山,赵德山,赵金娥,许京京,泊头市昌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06号原告:赵金山,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死者李云忠之子。原告:赵德山,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死者李云忠之子)原告:赵金娥,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死者李云忠长女。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扬,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京京,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富镇营销服���部住所地:泊头市富镇杨王村北负责人:付卫兵委托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泊头市昌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山、赵德山、赵金娥与被告许京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泊头市昌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山、赵德山、赵金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山、赵德山、赵金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山、赵德山、赵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金山、赵德山、赵金娥共同承担。审判员 丁���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