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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万霞与余后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万霞,余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鲁万霞,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余后海,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鲁万霞与余后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98号调解书中涉及的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56号10幢二单元1107室房屋系征地拆迁安置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购房发票记载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本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98号调解书中涉及的房屋购买至今尚未满5年,执行该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98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