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宏亮、杨路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亮,杨路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亮。申请执行人:杨路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魏新民,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少佳,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亮、杨路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宏亮、杨路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9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