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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区斑竹园镇福瑞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区斑竹园镇福瑞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单元17楼1701号。法定代表人:吕韬,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都区斑竹园镇福瑞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公益社区6组。负责人:唐顺国。上诉人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都区斑竹园镇福瑞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41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内江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辖区内,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