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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4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倪林林、黄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林林,黄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483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祥福,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郊区,系原告张祥福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倪林林,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被申请人:黄文斌,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祥福与被申请人倪林林、黄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4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担保人张微所有的大众汽车牌SVW71411BR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黄文斌所有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赣B×××××)予以查封。原告张祥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祥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张微所有的大众汽车牌SVW71411BR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文斌所有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赣B×××××)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