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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6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周迎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周迎春,王晓娟,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68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负责人李松桥。被执行人周迎春,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岳武街。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友谊路。被执行人陈涛,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陈涛在珙县农商银行珙州支行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800元整人民币至珙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