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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608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608号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9066161K。法定代表人:顾勤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阳,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宜兴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梦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