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赛浮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袁成杰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赛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孟召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巍,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陶冶被执行人袁成国,男,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吉林赛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袁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047.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永春支账户内的存款550047.95元、执行费7900元。故被执行人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泓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执行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36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