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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林皋、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林皋,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51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男,1985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岩峰,男,1980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任林皋,男,1950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广饶县大王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06165667。法定代表人:魏好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林皋、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林皋价值24.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林皋银行存款24.8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7年06月22日起至2018年06月21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