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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善根与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善根,孙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426号之一原告:范善根。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华。被告:孙小明。原告范善根与被告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孙小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范善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善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24元,由原告范善根负担。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