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泽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2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绰号“亚养”、“老养”,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因涉嫌犯容留他���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方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昌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及其辩护人朱方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l2月l4日l6时许,吸毒人员黄某2、黄某1、龙某三人先后来到被告人黄泽位于藤县新庆镇新庆街型动时尚造型发廊二楼的租屋房间内,后黄泽提供毒品与上述三人先后在该房间内吸食。随后,公安人员前来检查,黄泽随即将原放在出租屋内的一包毒品藏于出租屋的窗外。公安人员检查时,在该出租屋内及窗外共查获l2包毒品疑似物(共净重47.13克)。经鉴定,公安人员查获的l2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泽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泽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泽一人犯数罪,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中,其中在窗外起获的40.65克和在床上起获的0.46克两包甲基苯丙胺不是其非法持有的,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中,其中在窗外起获的40.65克和床上起获的0.46克两包甲基苯丙胺不是被告人黄泽持有的;检验鉴定报告中的案情摘要陈述送检的12包毒品是从被告人黄泽租屋房间内缴获,故对从租屋房间窗户外面查获的毒品没有送检,而被告人黄泽持有的毒品又未达到追究刑事犯罪的标准,故被告人黄泽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l2月l4日l6时许,吸毒人员黄某2、黄某1、龙某三人先后来到被告人黄泽位于藤县新庆镇新庆街型动时尚造型发廊二楼的租屋房间内,后四人在黄泽租屋房间内均吸食了黄泽免费提供的毒品。公安人员前来检查,在该出租屋房间内及窗外共查获l2包净重47.13克的毒品疑似物。经梧州市公安局检验鉴定,查获的l2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黄泽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房屋租凭合同书,证实黄泽从卢某处租赁卢某位于新庆镇政府对面的房屋一层、二层,租期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2.藤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证实藤县公安局从黄泽处扣押了12包用塑料薄膜袋包装好的毒品疑似物共47.13克和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毒工具1只。3.称量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在黄泽的指认下,对从黄泽租屋的房间里查获12包毒品疑似物进行了称量。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1)案发现场位于藤县新庆镇政府对面的型动时尚造型发廊二楼黄泽租住的房间内以及现场的情况。(2)公安人员在黄泽租住房间的台面上直接提取了用烟盒装的冰毒疑似物10小包、在床尾边直接提取冰毒疑似物1小包、窗户外直接提取冰毒疑似物1小包。5.指认照片,证明:(1)黄泽对用矿泉水瓶制作的吸毒工��进行了指认;(2)黄泽对在其租房搜查出来的毒品冰毒疑似物进行了指认;(3)黄泽对称量的冰毒疑似物进行了指认(其中在租屋窗外起获的40.65克、床上起获的0.46克)。6.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梧公物鉴(理化)[2016]58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在黄泽租房搜查出的12包冰毒疑似物检材和自制吸毒器内的透明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7.证人黄某1证实,2016年12月14日16时左右,其与其老表龙某一起来到黄泽的藤县新庆街型动时尚造型发廊二楼租屋处。在该租屋内龙某和黄泽吸食冰毒,后其也吸食冰毒。约十分钟左右,“道锋”也来到黄泽的租屋里吸食冰毒。其与龙某、“道锋”在黄泽租房里吸食的冰毒和吸食冰毒的工具均是黄泽提供,黄泽并未制止他们在黄泽租��内吸食冰毒。吸食冰毒不久,公安人员就来到黄泽租屋敲门检查,黄泽将手上拿的一包用盒子装好的冰毒疑似物放到窗户外面。后公安民警撞门进来,公安民警在租屋里的床上黄泽坐的旁边搜查出一小包用透明薄膜袋装好的冰毒,在房间台面上的烟盒里搜查出几小包冰毒,在租屋房间的窗户外搜查出一药盒,药盒里面装有一包用透明薄膜袋包装好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在桌子下面搜查出来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这些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老养”的。其吸食的冰毒是黄泽免费提供的,不用付钱。8.证人黄某2证实,2016年12月14日16时许,其到“老养”的发廊二楼租房里,见到“老养”及另外两名后生仔在租房里用自制的矿泉水瓶正在吸食冰毒,三个人吸食完冰毒后,其也吸食了冰毒,冰毒以及吸食冰毒的工具均是黄泽提供。公安机���的人员在租房门外敲门检查时,“老养”将用药盒装好的冰毒疑似物放到窗户外面,接着公安人员就撞门而入。公安人员在房间里“老养”坐的床旁边搜查出一小包用透明薄膜袋装好的冰毒疑似物,在房间台面上的烟盒里搜查出几小包冰毒,在租屋房间的窗户外搜查出“老养”放在窗外用药盒装的内用透明薄膜袋包装好的冰毒疑似物,在桌子下面搜查出来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吸毒工具和毒品都是“老养”的。其吸食黄泽的冰毒是不用付钱的。9.证人龙某证实,2016年12月14日16时左右,其与黄某1到型动时尚造型发廊二楼的租房里,见到“老养”坐在他租屋房间内台边,正在那里包装冰毒,接着其就在房间的台底下拿一个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食冰毒的工具出来,并叫“老养”给了一点冰毒吸食,其吸食完后,“老养”又拿起那个吸食冰毒的工具吸食冰毒,“老养”吸食完后,黄某1又拿吸食冰毒的工具吸食冰毒,十多分钟后,一名中年男子来到“老养”的租屋房间里,也拿起那个吸食冰毒的工具吸食冰毒。十分钟左右,公安民警就来敲门查房,其就把放在台面上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放在桌子下面,“老养”手上拿了一包用盒子装好的冰毒疑似物放到窗户外,后来公安人员就破门而入。公安民警在房间“老养”坐的床旁边搜查出来一小包用透明薄膜袋装好的疑似冰毒物,在台上的烟盒里搜查出几小包冰毒疑似物,在租屋房间的窗户外搜查出“老养”放在那里用药盒装用透明薄膜袋包装好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在桌子下面搜查出来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矿泉水瓶。这些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老养”的。之后其和黄某1、“老养”及中年男子被派出所的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10.证人卢某证实,黄泽在2015年10月份向其租赁房屋的,黄泽租了其房屋的第一、二层,第一层是用来做发廊的,第二层是用来住的。黄泽租赁房屋时和其订立了房屋租赁协议的,每月租金是人民币910元,租期三年,从2015年10月20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11.被告人黄泽的供述,其绰号叫“老养”、“亚养”,2016年12月14日16时许,黄某1和“亚九”来到其租屋的二楼房间里。“亚九”看见其台面上有一小包用透明薄膜袋装好的冰毒,就拿起其自制的矿泉水瓶和台面锡纸上的冰毒吸食。“亚九”吸食完后,其也在房间里吸食了几口冰毒,后黄某1也在房间里吸食了冰毒。过了几分钟,“道锋来到其租房里,“道锋”也拿起其自制的矿泉水瓶吸食了冰毒,之后,其四个人就在其租房里聊天。过了五至六分钟,公安人员就来到其租房敲门查房。其就急忙把台面上的几小包冰毒塞进去一个烟盒里,手里还抓着一小包用透明薄膜袋装好的冰毒,“亚九”就把吸毒工具矿泉水瓶放在桌子底下。之后,公安人员就破门而入,把我们四个人控制住,公安人员在其坐的旁边搜查出一小包用透明薄膜袋装好的冰毒,该小包冰毒是其之前抓在手上的那一小包冰毒。同时在房间台面上的烟盒里搜查出几小包冰毒,在租房房间的窗户外,搜查出来一个药盒,药盒里面装有一包用透明薄膜袋包装好的冰毒,在桌子下面还搜查出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12.辨认笔录,证实:(1)黄某2分别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能辨认出和其一起吸食冰毒的“亚养”黄泽、和其一起在“亚养”租房里吸食冰毒的“后生仔”新庆木坪人即黄某1、另一个“后生仔”即龙某。(2)黄某1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能辨认出和其一起在黄泽租房内吸食冰毒的“道锋”即黄某2。(3)龙某分别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和其一起吸食冰毒的“亚养”即黄泽、和其一起在“亚养”租房里吸食冰毒的中年男子即黄某2。(4)黄泽分别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和其一起吸食冰毒的“道锋”即黄某2、“亚九”即龙某。13.藤县公安局编号为161215012(2份)、161215013、161215014的现场检测报告,分别证明:黄某1、黄某2、龙某、黄泽近期有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14.藤公行罚决字[2016]02689号、02690号、02691号、026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实:①2016年12月15日龙某因吸毒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②2016年12月15日黄某1因吸毒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③2016年12月15日黄某2因吸毒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④2016年12月15日黄泽因吸毒被处以拘留十五日。15.户籍证明证明,黄泽出生于1991年11月18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黄泽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黄泽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租屋窗外起获的40.65克和床上起获的0.46克该两包甲基苯��胺不是被告人黄泽持有的意见。经查,证人黄某1、黄某2、龙某的证言均证实公安机关敲门进入黄泽租屋检查前,三人均看见被告人黄泽将用盒子装好的该包40.65克甲基苯丙胺放到窗户外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且也证实公安机关在床上查获的0.46克甲基苯丙胺也是被告人黄泽非法持有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检验鉴定报告中案情摘要陈述送检的12包毒品是从被告人黄泽租屋房间内缴获,故对从租屋房间窗户外面查获的毒品没有送检的意见,经查,现有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某1、黄某2、龙某的证言、称量记录、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均能证实公安机关从租屋房间窗户外面查获的毒品经称量为40.65克,已经送检,检验鉴定编号为04-2016-0588-J-001,经检验鉴定,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47.1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泽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泽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未达定罪标准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泽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既是累犯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再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并对该罪自愿认罪,对该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案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扣押的甲基苯��胺47.13克,由藤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春建审 判 员 张焕杰人民陪审员 王盛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区维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