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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46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准予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离婚。二、孩子陈某1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陈某自二〇一六年二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二千元,至陈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号楼×门××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房屋折价款九十六万元,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号楼×门××号的房屋内有飞利浦牌液晶电视一台、容声牌三门冰箱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壁挂式空调一台、奥克斯牌壁挂式空调一台、戴尔牌笔记本一台、双人床一张、衣柜一个、沙发床一张和学习桌一张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折价款二千元。五、车牌号为×××的别克牌轿车一辆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折价款六万元。六、驳回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刘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陈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海审判员  吕艳丽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甜-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