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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成彬与李君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彬,李君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013号原告:王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被告:李君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成彬诉被告李君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成彬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成彬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