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成彬与李君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彬,李君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013号原告:王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被告:李君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成彬诉被告李君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成彬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成彬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