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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春伟与张庆礼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伟,张庆礼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127号原告:朱春伟,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唐河县,现住荣成市。被告:张庆礼,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朱春伟与被告张庆礼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朱春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