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春伟与张庆礼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伟,张庆礼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127号原告:朱春伟,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唐河县,现住荣成市。被告:张庆礼,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朱春伟与被告张庆礼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朱春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