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009号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吴川市梅菉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康耀,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系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林祥,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了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亚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2日,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0元,由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亚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呼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