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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韩鸿国、李宝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鸿国,李宝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韩鸿国,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宝坡,男,193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管常吉与张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宝坡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