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韩鸿国、李宝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鸿国,李宝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韩鸿国,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宝坡,男,193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管常吉与张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宝坡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