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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军与刘学仁、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刘学仁,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568号原告杨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树阳,系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仁,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柯逢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刘学仁、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4.00元,收取1,537.00元,由原告杨军承担。审判员  任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