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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执恢15和解6申请人郭亚龙与被执行人闫华强、侯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郭亚龙,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闫华强,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侯明亮,男,汉族,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