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北京蓝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卡普泰尔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蓝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卡普泰尔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C307室。法定代表人:田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卡普泰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御翰苑写字楼8515室。法定代表人:马小军,经理。上诉人北京蓝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卡普泰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普泰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字第310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蓝艺公司上诉称:1、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施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海南省安定县人民法院管辖;2、卡普泰尔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市丰台区,且其提交的租赁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立案前其在丰台区具有连续不间断经营一年以上的实施,不能一次认定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3、本案涉及的并非单纯索要金钱,而且还要确定包括质量是否合格、工期是否超期、工程量确定、结算价格的确定等问题;4、由不动产所在地海南省安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故蓝艺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安定县人民法院审理。针对蓝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卡普泰尔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卡普泰尔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依据《石板瓦供货及施工合同》起诉蓝艺公司,要求判决蓝艺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因《石板瓦供货及施工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卡普泰尔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卡普泰尔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蓝艺公司关于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安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哲洋 关注公众号“”